广州银河革命公墓骨灰安葬规定

2024-05-14 -

广州市政府(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时间) (失效日期) 隋府禁令〔1990〕52号(文号) 广州市银河革命公墓骨灰安放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2日批准) 第一条 广州银河革命公墓(以下简称公墓)是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的墓地, 牺牲和死亡的国家干部和士兵;这里是颂扬革命烈士、教育人民革命传统的地方。为加强管理,制定了这些规定。 第二条 下列广东省中央、广州市、中央军驻广州阵亡者或死者的骨灰可以安葬在墓地:(一)革命烈士; (二)国家干部; (三) 军事人员; (四)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在国内外具有政治影响力的爱国名流; (六)协助我国建设的国际友人; (七)其他户籍不在市内,有特殊需要安放骨灰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第一至第三条规定的,死者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团)级以上主管单位人事或者组织部门审核认证,直接到墓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存放骨灰;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县(团)以上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广东省或军队以上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核证,报民政局批准后办理手续,将骨灰存放在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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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骨灰安置所有三个安葬区:第一区是安放革命烈士骨灰;第二区将副省(含广州市副市长)及军级以上干部,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和老干部骨灰安放;其他人员的骨灰被放置在第三个区域。 第五条 骨灰盒长不得超过38厘米,宽不得超过30厘米,不得超过高24厘米。重量不得超过四公斤。骨灰盒正面可记载死者姓名、出生地、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前单位、职位和牺牲、死亡时间等。 第六条 封建迷信和其他破坏骨灰放置的物品不得放入骨灰储藏柜。不要存放贵重的装饰品。 第七条 放置在第一区域的骨灰应当长期存放,免收管理费;安放在二区、三区的骨灰,自安葬之日起安葬20年,死者家属缴纳管理费(单位负责因公牺牲)。 收费标准由市价格局审批。 第八条 安葬期间,家属要求取回骨灰的,应当凭骨灰寄存证明办理手续。安葬期满后,墓地管理办公室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家属应在半年内(家属在国外居住一年内)取出骨灰处理。逾期未处理或无人认领的骨灰,由墓地管理处埋入地下。 第九条 过去埋葬在公墓的坟墓,除革命烈士墓外,公墓管理处将不再出资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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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革命先烈或者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物,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爱国名流的生平事迹和具有教育意义的遗物,应当由死者生前所属单位收集整理, 并送往墓地管理办公室保管展示,供后人欣赏和研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由民政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废止了《广州银河革命公墓管理暂行条例》(隋格发[1 9 7 9]5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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