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待遇和养老金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9-30 -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抚恤金和抚恤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社保[2013]41号

各市(地)、长白山管委会,各市(县、区)社会保险局,有关行业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抚恤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吉人社办字[2013]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守。国家政策出台后,及时做出调整。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属于遗产吗_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_补助金和丧葬抚恤金一样吗

吉林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3 年 5 月 21 日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抚恤金和养老金待遇暂行办法

机人社办字[2013]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制定下列办法:

1.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补贴和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丧葬补助费1200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养老金标准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分10个月计算缴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金标准计算公式为:

养老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我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月计算)/15。

缴费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养老金标准低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基金的,差额部分返还给法定继承人。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支付办法仍按我省原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和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丧葬补贴和养老金标准,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部分将予以偿还。

201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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